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从退役士兵安置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国务院发布的这些条例和百姓息息相关。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条例规定,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个体工商户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至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