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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不用再担心没钱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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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出了交通事故不用再担心没钱救治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三种情形受害人可申请救助
  □记者 武逸民 通讯员 石海涛

  核心提示

  车祸发生后,受害人最担心的往往是治疗费用问题,今后这种担忧将不复存在。昨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从孝透露,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出台,符合条件的受害者都可使用该基金先行垫付在交通事故救治及丧葬中所产生的费用。

  救助基金来源有9个方面

  王从孝说,我市设立的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救助基金的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据介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9个方面。

  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是救助基金利息;

  五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是小型客车车辆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七是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八是社会捐款;

  九是其他资金。

  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可申请救助

  王从孝表示,可申请救助基金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受害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试行办法对受害人所需救助基金机构垫付丧葬费用也作了具体规定,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亲属可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也适用此办法,如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王从孝提醒,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后,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严查重罚未买交强险上路的机动车

  为配合试行办法出台,14日起,我市交警部门将严查没有购买交强险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据介绍,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1万余辆,为降低司机肇事后逃逸、伤者无处索赔事故率,交警部门特要求所有机动车驾驶人购买交强险,以减少事故双方经济负担,但仍有部分车主没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以至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无力支付抢救费用。

  王从孝表示,从14日起,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驾驶人,若在市区内驾驶中被交警查处,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按交强险保费的两倍罚款。另外,对购买了交强险但未按规定张贴标志的车主将依法扣留机动车,并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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