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11月16日电 (记者 程士华)
安徽省郎溪县中医院在尿结石治疗手术中出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胡某右肾被切除。此案由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患者23万余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郎溪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胡某腹部疼痛,到郎溪县中医院接受治疗,但在进行输尿管碎石手术时,意外发生右输尿管断裂。于是,郎溪县中医院邀请南京鼓楼医院医生对胡某进行右输尿管再植手术。2009年10月,胡某出院。2009年12月15日,胡某再次入院治疗,并于2009年12月22日出院。不久,胡某右肾积水、无功能。2010年4月19日,胡某进行了肾切除手术。胡某认为郎溪县中医院医疗过错致其右肾被切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郎溪县中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胡某身体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