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1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件、虚开发票案件、持有伪造发票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加大了对发票犯罪的惩处力度。按照补充规定,涉嫌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等情形,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补充制定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