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玉明 吴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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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保险业务员张某因为卷款而被判刑收监,引发了赵先生和某保险公司长达三年僵持不下的“谈判”。投保人称,张某出事后也无人通知自己,因此在当年没续缴保费;保险公司称,投保人无法出示将保费交给张某的证据,因此拖欠保费还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没尽到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保人:无人通知续缴,因此没缴保费
12月7日,记者见到了赵先生。他拿出了两份保单,都是办于1998年9月的终身重疾险,缴费期为20年,两份保险的保费加起来总共1000元左右。赵先生称,在2008年,保险业务员张某因卷款而被判刑收监,张某所卷走的款项就包括赵先生在2007年交的保费。“但在2008年,没人通知我张某进监狱的事,因此我在那年没交保费。”赵先生说。之后在2009年,另外一名业务员联系赵先生,通知赵先生直接去公司缴保费。赵先生查询了保单,才发现:两份保单在2007年、2008年的保费都没缴。好在,赵先生的两份保单都有自动垫交的功能。这个功能的好处在于,在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间及宽限期内交纳保费时,保险公司自动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该垫交保费产生的逾期利息。
“肯定是张某挪用了我的保费。”赵先生向保险公司反映,2008年之前,赵先生都是直接把保费交给张某,然后张某将保险公司开具的收据送上门,张某也没有给赵先生开过收条之类的证明材料。当时,保险公司回复说,既然赵先生无法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保费是被张某挪用,保险公司就没有责任替投保人承担2007年的保费。赵先生对保险公司的反馈不满意,于是从2009年起不再缴保费。
保险公司:没有法定缴费通知义务
7日上午,在记者的陪同下,赵先生来到涧东路上的某保险公司。业务主管胡先生接待了我们。赵先生向胡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在2008年没派人通知他张某出了事,导致他没缴保费,因此当年的保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胡先生说,根据《保险法》,并没有相关条文规定称,保险公司有法定缴费通知义务。“业务员有道德义务通知投保人缴保费事宜。对于当年没起到告知义务的业务员,我们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胡先生说,公司可以让赵先生补缴从2007年起拖欠的保费,至于“自动垫付”产生的1000多元利息,公司来承担。
记者随后查阅了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订通过的《保险法》。找寻有关保险公司没有尽提醒缴费义务而追究保险公司责任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发现任何法律依据。市保险协会唐亚光表示,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醒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当然,做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应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告知投保人的保单状态,善意提醒投保人尽快来办理缴费。
另外,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通知义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此项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既没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也没有双方约定的通知义务。另外,如果赵先生想证明2007年的保费被张某私吞,需要找到张某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