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按照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环节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可合作拍摄。
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3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对比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被禁内容包括: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