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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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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调解均失败 无证敬老院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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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两次调解均失败 无证敬老院被取缔
□记者 徐翔
  2011年12月29日,本报以“房东房客起争执 院内老人伤不起”为题(详见当日A12版),报道了涧西区一无证敬老院因未找到合适的地方搬迁而被停水断电,造成院内老人生活不便的事。2011年12月30日,七里河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组织房东和房客再次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

  2011年12月30日下午,涧西区民政局对该敬老院予以取缔。

  调解再次失败

  2011年12月30日上午,记者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利一起来到涧西区工农乡七里河村委会。

  “报道刊发后我们高度重视,当天上午就组织双方当面进行调解,但没能成功。”村委会一名负责人说,唐宫西路打通工程涉及该村109户村民的房屋拆迁工作。村民们都知道这是全市的重点工程,是造福全市人民的工程,大家都非常积极地配合拆迁工作,其中包括君安敬老院的房东李老先生。

  2011年12月30日10时30分,房东李老先生和房客柯女士相继来到村委会,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协商。

  李老先生说,他可以将赔偿款中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的6705.2元全部给柯女士。考虑到柯女士的实际困难,他愿意再拿出一部分钱,凑够1万元。

  柯女士则认为这笔钱远远不够。她说,自己之前经营养老院的宣传费、历年来的维修费、搬迁费、新房子的装修费、设备的安装费等要远远高于1万元。全部费用要超过20万元,应该得到补偿。

  柯女士说,敬老院刚刚扭亏为盈,她与房东签订的合同2020年到期,这期间自己的收入肯定能增长不少,一旦搬迁,之前的投入就会付诸东流。

  在1个半小时内,柯女士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调解再次以失败告终。

  房客的大部分要求法律不能支持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利认为,政府修路拆迁属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张巧利说,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所以,在此事件中房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张巧利说,柯女士提出要求赔偿的费用中,大部分属于自己的经营投入。经营会有风险,这不能纳入政府的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也不予以支持。

  “我建议家属立刻将住在该敬老院的老人接走,送到正规的养老院去。这样,老人们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张巧利说,柯女士经营的敬老院没有办理任何证照,属于非法经营。如果有老人出现意外,柯女士要负全责。

  “作为市民,应该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配合政府的工作。自己承受一定的损失也是为了全市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张巧利说。

  无证敬老院被取缔

  记者从涧西区民政局获悉,该局相关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君安敬老院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属于无证非法经营,并向经营者柯女士下发了取缔通知书。

  “我们已将几家正规敬老院的联系方式给了他们,要求他们把老人送到正规的养老院去。”一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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