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对条件作出了详细说明。该棚户区须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此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该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棚户区房屋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