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记者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获悉,多年前制定的公交车超载标准近日被质疑不合实际。据建设部200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公交车额定载客量的计算公式为:客位数=车厢固定乘客座位数+车厢有效站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在国标中,“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多达8人。(2月13日《郑州晚报》)
公交车的管理标准屡经修改,但在乘员数核定方面,确实没有明显变化,核定标准之一仍然是“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核定”。这样的标准根本难以保障安全客运,应该及早修改。
首先,这个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这就规定了机动车不得超载,而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来看,作为机动车种之一的公交车几乎没有超载之说。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显然不能超越法律,因此公交车也应在车内写明可载客人数,并且严格遵守不能超载的规定。
这样的要求,是对百姓生命安全负责。公交车超载不仅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也容易使很多保障安全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公交车上设置有“应急锤”,然而在人员拥挤、转身都困难的情况下,“锤子”近在眼前,可又能起多大作用?
此外,这也是尊重法律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租车一般可载4名乘客,超过就会被罚款,而对公交车来说,哪怕超载40人,一般而言也不会被罚款,这显然不公平。
有人可能会担心,现在一些城市本来就处于“公交车难等、难坐”的困境之中,如果不允许公交车超载,这对百姓有什么好处呢?岂不是让百姓出行更加困难吗?在笔者看来,“公交车难等、难坐”的主要原因之一,恰恰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标准托底。因为有了这样的低标准,所以公交公司才不愿增加运营车辆。换句话说,“每平方米允许站立8人”,正是制约老百姓顺畅出行的拦路虎、绊脚石。
总而言之,目前的标准致使公交车运行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由于有了这种落后的标准,也让公交公司为了利益而安于现状,从而缺乏改变的意愿。这种局面应该得到改变,新标准应该为老百姓的出行安全、顺畅托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