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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版:洛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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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王条款 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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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对霸王条款 说NO
遭遇“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记者 邓超 通讯员 上官兵

  自己花钱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想把这张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健身房的服务人员却告知,需支付200元的转让费。和健身房的人理论,又被当初办卡时签的合同里的一条“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弄得有理说不出——近日,家住偃师市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去年7月,李先生在偃师市区某健身房花790元办了一张年卡。最近,由于工作调动,李先生想把健身卡转让给他的朋友,然而健身房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转让这张卡需向健身房缴纳200元的转让费。“收转让费有根据吗?这不明摆着乱收费吗?”对于健身房的这项规定,李先生很不理解。由于卡上还有350元的余额,李先生要求退款,然而,这一要求被商家拒绝了。

  为这事,李先生往健身房跑了好几次。健身房的服务员拿出李先生当初办卡时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翻到最后一页,指着合同上一项条款念道:“所有会员卡原则上不得转让他人,如有特殊原因,支付200元转让费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李先生表示,这一条款他当时签合同时也没仔细看。李先生询问为何不能退卡,服务员说,合同最后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修改权与解释权”,也就是说,“遇到特殊情况,该咋办由健身房说了算”。

  看着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自己的签名,这下,李先生真是有理也说不出。无奈之下,17日,李先生向偃师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工商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后,便和李先生一起来到该健身房。经过再三调解,健身房负责人最终同意一次性退还李先生卡上余额350元,并额外支付他40元作为赔偿。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健身房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上注明“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在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11月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诸如“本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在本店消费时,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条款,均与这项规定相悖,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霸王条款”。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可作出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说,广大消费者如遭遇此类霸王条款,要及时拨打12315或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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