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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器官捐献,愿爱与被爱无距离
生命永恒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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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捐献案例不多,但有意愿的捐献者和期待受捐者并不少,急需有效对接
遗体器官捐献,愿爱与被爱无距离
□记者 李砺瑾 实习生 陆怡霏 通讯员 艾金宝 扈孟德
  核心提示

  近期,本报持续关注了伊川县16岁少年范英豪的父母捐献器官助三名重症患者重获新生,以及一位75岁的老人病逝后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研究的事迹。(详情见本报2月18日、20日和21日相关报道)。近日,记者走访发现,遗体与器官捐赠很鲜见,但有意愿的捐献者和期望获得帮助的受捐者并不少,两者之间“爱之桥”的搭建仍需完善。 

  1 现状:遗体和器官成为稀缺资源

  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每年都有上百名患者需要接受角膜移植手术,可由于供体严重缺乏,很多患者只能在黑暗中不断等待。

  而对于肝肾衰竭的病人来说,这样的等待有更重要的意义。记者从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了解到,我国每年有150万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但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我省每年也有很多肝肾衰竭病人因等不到用来移植的器官,只能在等待中死去。

  此外,有一群人需要遗体和器官完成他们的职业积累。河南科技大学医学院有3700多名学生,每人都要上一门医学基础课程——解剖学。该学院党委副书记张君新说,对于这些用于教学的遗体和器官,过去学校都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近年来,费用昂贵不说,而且很难买到。无奈之下,学校只好通过购买仿真程度很高的模拟人体道具,来进行教学。但是,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人体和器官,又是教学必须的,所以学校只能利用有限的资源,把学生分为小组,依次来进行观摩学习,甚至每个周末也要开放实验室供学生使用。

  2 看法:大多数人支持,但并不太了解

  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了解大家对遗体和器官捐献的态度。在受访的二十多人中,近80%的市民表示,支持遗体器官捐献。他们认为,遗体和器官捐献是一件善事,值得提倡,应该呼吁广大市民增强这种意识。

  也有市民认为,按照中国人的丧葬习俗,去世的人要保持身体的完整性。“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得就算自己愿意捐献,也很难过家人那一关。

  家住西工区的马先生说,他本人是愿意进行器官捐献的,但对于捐献后器官的去处有疑问,如果能与受捐者建立联系,还是很愿意捐的;家住涧西区的退休工人张先生说,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器官捐献者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帮扶和物质奖励,这样可以良性循环。

  另据记者了解,除个别从事医务工作的市民外,大部分人对如何进行器官捐献、器官捐献的流程以及条件等问题存在较多疑问。

  3 探因:法律待完善,观念待转变

  去年5月,卫生部下发通知,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同年9月,省卫生厅公布了我省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省内11家三级医院获此资格,可进行肾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移植,但我市并未有医院获此资格。

  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杜进发说,目前器官移植的医疗技术已经很成熟了,只是缺少器官的来源。严格意义上说,角膜并不属于人体器官,而属于人体组织。市第一人民医院一直想建立角膜库,可由于角膜缺乏,始终未能启动。

  究其原因,杜进发认为:一是关于遗体和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尽管国家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目前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器官捐献者的权益,这让很多有意捐献的人望而却步;二是市民对于器官捐献的途径、方法不了解,捐献的流程又非常繁琐;三是由于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认为遗体或器官捐献有违人伦。

  诸多原因,让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实施难上加难。

  4 期待:遗体和器官捐献“渐行渐近”

  去年9月,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成立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动员,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捐献信息,对器官捐献进行见证等。

  2月17日,办公室负责人毕学义和执行副主任尚文俊来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帮助范英豪家人办理器官捐献手续,并对全程进行见证。毕学义说,去年11月,省红十字会首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开始培训由各地市红十字会和三级医院的ICU医护人员组成的协调组。

  我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一名负责人说,红十字会作为沟通捐献者与受捐者的桥梁,可以帮助有意向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人实现他们的心愿。有器官或遗体捐献意愿的市民,可先向市红十字会提交申请,市红十字会再上报省红十字会进行具体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捐献者可到登记机构填写遗体或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的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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