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目前,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点共计8875处,其中国保级文物点21处(含28项),省保级文物点105处,市保级文物点226处。昨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为这8875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问题提供了依据。
构建四级文物安全防护网
《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章明确了文物安全的管理职责。根据该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管,公安、工商业、海关、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宗教、环保、旅游、文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同时,办法规定,县(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在此基础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或指派机构和专人负责看管。
办法还对造成文物安全的行为制订了责任追究方案。比如,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察、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比如对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察、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也将给予行政处分。
全社会协同作战
《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同时明确了文物安全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保障方式和管理责任。
按照办法,重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指的是: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掘、损毁、水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盗窃、损毁、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变其用途后果严重;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致使文物本地受损、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等。
办法提出,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上,一切单位、团体、个人均有参与的义务。
此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需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必须控制新建、扩建活动。
设立安全保障资金
办法中一个重要的亮点是设置了文物安全保障资金。
据介绍,文物安全保障资金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000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3000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1000元、列入名录的文物点每年每处200元标准设置。
邙山陵墓群和东汉帝陵由于保护范围大、点位多的特殊性,以每墓冢按1000元保障。
据介绍,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聘请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工资经费、工作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