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方便了大家的生活,可一旦出现问题就让人很烦恼。昨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诉说了他的经历。
去年3月中旬,张先生在天津路一家手机销售店为女儿购买了一部新手机,本来用着挺好,但在去年7月,手机忽然出现了黑屏现象。由于屏幕不显示导致无法使用,张先生的女儿便将手机送至该手机销售店修理。半个月后,张先生的女儿拿回手机继续使用,可在今年1月,手机再次黑屏。
张先生将手机送至该手机销售店再次维修。维修人员没有给他填写修理记录,而是开具了一张“收到手机一部”的凭证。手机修好归还时,这张凭证被修理人员收回了, 张先生当时没有想到向商家要一份维修记录。
3月初,手机第三次黑屏,这次张先生放弃了维修,为女儿购买了新手机。“手机用了不到一年,‘三包’期还没过,屡出问题,我是不是应该要求商家换部新的?”张先生向记者提出他的疑问。
针对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耀显表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以及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移动电话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张先生的手机多次出现黑屏情况,符合更换新手机的条件,但由于他不能提供两次维修的记录,因此没有证据,无法维权。张耀显提醒消费者,维修手机时,消费者应向商家索要维修记录,或要求商家现场填写手机质量“三包”卡内的维修记录表,以便日后维权时作为证据。同时,消费者也需注意,《移动电话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维修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