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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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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地沟油”定罪不该成问题
女童如厕算什么“重大安全隐患”
过早职场化的大学生,请等等
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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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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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地沟油”定罪不该成问题
□王学进
  【新闻背景】继去年9月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后,最近,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等6省市再度摧毁一个特大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黑工厂、黑窝点13处,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现场查扣“地沟油”3200余吨。(4月4日《现代金报》)

  这次的战果比上次更辉煌,但笔者丝毫高兴不起来。为何?因为“地沟油”有了创新版,此次查获的“地沟油”并非饭店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来的油,而是将劣质、过期、腐败了的动物皮、肉、内脏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后生产出来的油。这种“新型地沟油”中同样含有大量的致病致癌物质。

  国家尚未出台对“传统地沟油”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而“新型地沟油”又横空出世,检测岂非难上加难?如何严惩犯罪分子更成了一大难题。

  对监管总是落后于犯罪,我们已见怪不怪,令笔者不解的是,在查明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后,为何总不见他们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进行了定义。毫无疑问,生产销售“新型地沟油”的行为应该被纳入“地沟油”犯罪予以严打。至于怎么量刑,可以参照通知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活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在对疑犯提起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诉讼的同时,还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罪之列,疑犯的行为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危险,即使没有危害结果出现,也可以判刑甚至判处死刑。

  对“新型地沟油”定罪,不该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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