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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版:财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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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衷一是时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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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莫衷一是时看合同
□记者 李永高
  近来,“保险在线”遇到几个案例,很有必要说道说道,或许对读者选择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开展业务都会有所帮助。

  拒付是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

  2004年1月,市民乔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是1.5万元。2011年,乔先生被查出患了肝硬化,并已属轻度癌症,住院治疗数月后出院,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不久,他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后来,保险公司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客户,他的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能赔付,如有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0日内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给予答复。

  “医院已经诊断为癌症了,还不属于重大疾病?”乔先生很不理解。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接受采访时称“确有此事”,并且拿出了相关合同条款,在第二十五条释义中:“重大疾病或手术”包括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1种。

  再找到条款中与肝部疾病沾边的“暴发性肝炎”的定义。其指的是“病毒性肝炎的引起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按照这份2001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乔先生的疾病确实不能理赔。乔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这个事实,并提出退保。

  在保险公司深表遗憾同时建议乔先生谨慎作决定。

  遇到纠结看合同

  读者张女士称,她问题的解决竟需要惊动110。

  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额1万元的保险,当时合同上写的是3年。今年3月到期时,保险公司却不给退钱,说是10年后才能退。争执不下,她就拨打了110。

  令另一位章女士纠结的是:保险业务员鼓动她将合同中的年固定收入改高,理赔时可以多得一些。“原本填的是真实收入,合同签订2年了,我敢不敢把收入变得再高一些?”她不知道该不该听这名保险业务员的建议。

  记者电话联系了3家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这种说法听起来不太靠谱。

  综合他们的意见如下:因为不知道章女士所选险种,所以就常规来讲,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等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年固定收入与职业类别都是基本相符的。在这种情况下,盲目改高意义不大,同时违背了诚信原则。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收入等变化需要变更或告知”的除外。

  据介绍,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有三种:协商解决,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建议客户,如果遭遇“莫衷一是时,不妨再次细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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