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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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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地有声
涨价听证岂可“一劳永逸”
标注“通俗名”≠添加剂“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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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新华时评
涨价听证岂可“一劳永逸”
□新华社记者 张钦 于瑶
  因为“逢听必涨”,一些地方的价格听证制度已颇让人诟病。近日,宁夏物价部门就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上调举行的听证会更是“别开生面”:听证方案同时提出,拟建立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今后国家调整上游价格,宁夏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不再举行听证会”。

  举行一次听证会,今后便不用再举行听证会。这种“一劳永逸”式的方案听着“新鲜”,却严重违背了听证制度的本意,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

  就这个价格调整联动方案来说,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的确会传导影响下游。但影响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的因素多样,并非完全由上游价格主导,当地资源禀赋、企业经营成本都会对价格水平产生影响。现实中就有不少上游产品价格上涨而下游商品价格并未变化的实例。

  为今后不听证而举行的听证会,已与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国家发改委2010年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办法同时规定:“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

  从这些规定看,价格听证的内容应该是政府的具体定价行为。将“价格形成机制”简单归为“定价行为”,并堂而皇之地挤入价格听证事项之中,怎能不招致代表和公众的严厉批评和质疑?

  听证会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由于不少地方“逢听必涨”、“职业听证代表”等问题屡屡曝光,不少公众已产生“逢听必疑”的心态。对此,承担组织听证会法律义务的物价部门,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切实回应民生热点和群众关切,科学合理地提出听证方案。只有如此,听证会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广纳贤言、民主参与的作用,才不会在“认认真真走过场”中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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