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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铁岭受审
废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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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聚焦中国足球腐败案
南勇铁岭受审
李冬生受贿、贪污案在丹东开庭;申思、祁宏等人在沈阳受审
  四月二十五日,南勇(左前)进入法院。 (新华社发)
  □新华社沈阳4月25日体育专电

  4月2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南勇受贿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冬生受贿、贪污案,高健、陈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南勇涉案金额逾百万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09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俱乐部和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家足球俱乐部和个人的人民币及手表、加油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996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南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冬生涉案79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4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李冬生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万余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李冬生利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与他人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46300元,李冬生分得23300元。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李冬生利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与他人以收取资料费等名义将收取的71500元予以私分,李冬生分得36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冬生与他人合谋,采取骗取手段共同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高健、陈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申思、江津、李明、祁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以上案件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的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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