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行窃时失足坠楼死亡,其父母却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被偷者提出索赔。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官驳回了小偷的父母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0年9月3日晚,小偷陈某来到宁波江北一小区6楼李先生家行窃,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便从李先生家的窗户爬到室外,突然失足坠楼。陈某父母认为,其儿子是从李先生家爬出窗外的,李先生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予经济赔偿,便一纸诉状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在庭审中,原告又称,其儿子是因为受到被告惊吓才坠楼死亡的,所以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法官认定,原告的儿子陈某在被告家实施盗窃,在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情况属实。法官认为,陈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深夜攀爬高楼行窃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疏于安全保障及陈某因受到惊吓坠楼的说法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