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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版:独家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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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治落实“制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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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官 汉东太守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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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看懂美国就能看懂一半世界
6 法治落实“制衡”(上)
  美国立国之初,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利用重重法律制度,防范像英王乔治三世般专制君主的统治卷土重来。他们忧惧权力过强的中央政府,忧惧独裁统治者的出现,担心在政府的控制下丧失个人自由,甚至担心民主制度沦为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暴政。

  《美国宪法》序言这样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公义,保障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以及保卫我们和子孙后代天赋的自由,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为了组成这样一个“更完美的联邦”,就要落实上述社会性约法“制衡”要义。基于人人都有原罪的不信任感,光靠自觉自律决不足以形成可靠的人际关系调控约束体系,必须建立法律形式的强制性“社会契约”,实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体制,方能切实保障“制衡”功能历久弥坚、长盛不衰。

  《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源自英国法学传统、欧洲启蒙学说和独具特色的“美国精神”。这部美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法律权威尤其是宪法至上的原则,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美国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的陪审团制度(世界上还有英国和中国香港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陪审团制度,但与美国的不尽相同)是诉讼、审判程序的重要组织基础。

  为了让公民分享司法审判权,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公民自由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美国的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侵权案件)的审理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具体规定各州不一。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类。大陪审团仅对刑事案件作出罪与非罪的裁决,负责决定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对犯罪者具体的惩罚则由法官决定。小陪审团适用于轻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

  宪法赋予陪审团极大权力。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动用适当的法律。如果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立案,法官必须宣布撤案;陪审团认定无罪,被告人即可当庭释放。有时陪审员会出于感情、种族等多方面原因,罔顾事实证据,作出许多令人咋舌的审判。因此,美国人对陪审团制度褒贬不一,一直有存废争议。

  美国大概是全球法治国家中实施法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原则和陪审团制度最为彻底的国家,为此不得不牺牲实质上、道德上合理性的案例层出不穷,难免使一些人逃脱了法网。

  能否严格依照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去追求合法的结果,正是从根本上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说,宁可放掉一个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风险,更不能树立坏榜样,让国家司法机器恣意滥权。牺牲部分实体公正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价。

  面对不合理的法律,除了按部就班通过立法机关争取修订,还有什么好办法?(摘自《美国凭什么》 庞忠甲 陈思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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