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B08版:今日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应严惩
治理“吃空饷”须先“晒编制”
掷地有声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2 年 5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新华时评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应严惩
□新华社记者 黄冠
  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我国首次开展了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这显示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坚定决心。

  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步伐加快,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几乎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呈现日益猖獗的态势。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资源,必须依法保护其有序流动,防止其被非法泄露或出售,防止由此衍生的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绑架勒索等犯罪。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重点在于控制“源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在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部门和服务机构。从已查获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涉及的个人,既有公务员及政府部门的协助人员,也有公司职员;涉及的部门和公司,既有工商、民政等部门,也有电信运营商,还有银行、民航、保险、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育辅导机构、酒店等。无论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是单位或个人,都应纳入规范整治的范围。

  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关键要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目前,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的方式、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等方面,正在积极探索、细化司法标准,以加大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法律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防范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出售,急需公民加强防范意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上游犯罪,对于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出售,公民一般缺乏防范意识。公民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使用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依法严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最终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社会氛围,使个人信息不再成为非法牟利的“资本”,个人信息不再被陌生人了如指掌。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