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高先生在河北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疲惫将车停在休息区,在车里睡了一夜,第二天驶离时,他被告知因为他在高速公路上的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因此要缴纳10倍于过路费的“超时费”。(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这起“超时费”事件,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高速公路还要收“超时费”?吃惊之余,检索一下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实发现有具体条文,在北京、湖南等省也同样存在类似的规定。
“超时费”作为高速公路收费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惩罚“换卡逃费”现象。“换卡逃费”是指司机针对公路联网收费,利用交换车牌、交换通行卡等方式逃避缴纳过路费的不法行为。但是,如果司机事先算好时间就不会超过“法定时间”,所以,以“超时费”的形式避免“换卡逃费”是达不到立法目的的。
实际上,收取“超时费”的行为可能侵害司机的合法权利,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在高速公路上的延迟现象存在无法预计的客观事实,如堵车、车辆故障以及在休息区内等人、停车休息等都是合法的、正常的延迟,司机根本无需向相关部门“解释”自己上高速后都干了什么,对车辆行驶时间的过分限制等同于变相侵害司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行驶,最可能引发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司机感到疲劳或不适,在休息区略作休息,或者停车过夜都是法律应该提倡和保障的合法行为。要求司机出示休息区旅馆发票才可证明自己没有“换卡逃费”的做法也是荒谬的。难道司机在休息区旅馆休息是合法的,在自己车内休息就是非法的吗?相关部门不能人为限制司机合法休息时间,也不能人为限制司机该如何休息。
没有法律依据且侵害司机合法权益的“超时费”不该再收了,在目前的收费公路专项整治中,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