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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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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危害多 发现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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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两男子洛河电鱼被抓现行,相关负责人称——
电鱼危害多 发现将严惩
□见习记者 山军伟 文/图
  被没收的电子捕鱼装备。
  本报讯 约2米长的木杆、羽毛球拍改成的抄网、一块12伏的电池、手电、头灯……昨日下午,在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站,站长熊元超向记者展示了21日晚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洛河边没收的一套电子捕鱼装备。

  熊元超说,21日晚,他接到群众反映,西苑桥东约300米处的洛河中有人电鱼。随后,他联系上管理站的另外3名工作人员赶往事发现场。20时40分许,他们在现场看到距洛河北岸约20米远的洛河中,有两道灯光在晃动,同时隐约看见两个人,其中一人把一根长杆不时地伸进水里,而另一个人则忙配合着将另一根长杆也伸进水里作捞起状。

  确定两人是在电鱼后,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将他们喊到岸边,没收了他们的电子捕鱼装备。据其中一名电鱼的男子称,他们是从湖北来洛阳打工的。当天上午,他们在关林购买了一套电子捕鱼装备,19时许开始下水电鱼,但一条都没电到。“即使1条鱼也没电到,这也是违法行为!”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说。

  “随着气温升高,夜晚下河电鱼的案件有所增加。4月份以来,我们共接到近40起有关电鱼的举报。”熊元超说,“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下河电鱼不仅破坏生态平衡,影响鱼类生存繁殖,而且还易发生中电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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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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