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村民赵某来电称,前夫贾某以无力抚养子女为由,反而让自己支付子女抚养费。律师表示,离婚后,一方如确实无力抚养子女,抚养协议可变更。
贾某、赵某婚后育有4个孩子,除长女出嫁外,其余3个女儿均未成年。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1年8月协议离婚,3个未成年女儿由贾某抚养,赵某不用支付抚养费。
2011年9月,贾某被人刺伤,高位截瘫,无力抚养3个孩子。贾某遂要求赵某支付孩子们的抚养费,被赵某拒绝。此后,两人为3个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
对于贾某、赵某的遭遇,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他们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双方可协商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