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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洛阳·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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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工会企业年底前须实行集体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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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已建工会企业年底前须实行集体合同制
我市针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台意见,同时提出全市公有制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明年年底前要成立职代会
  □记者 韩铁栓

  本报讯 昨日,2012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召开,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到2012年年底,各类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要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中小企业集中、行业特色明显的区域,则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同时,到2013年年底,全市公有制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常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实施意见》强调,要把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推动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工资协商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确保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到2012年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全部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模较小、不能单独开展的企业,要纳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的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采取变相手段予以克扣或拖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与工会协商,裁员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人社部门报告。严禁非法用工。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完善职工工资的支付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欠薪保障制度,落实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保障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建立解决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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