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洛发〔2011〕26号),积极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我市2011年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时限以及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服务咨询电话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