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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将审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等,将审查批准《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并将通过有关人事任免案。另外,本次会议将于25日举行关于我省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专题询问。
公务员招考,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
《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经过修改后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就业中,如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都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尾气不达标,机动车将被扣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也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考核结果将被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公布PM2.5实测数据,《条例(草案)》规定,我省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车的不达标车辆,将被依法扣留,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条例(草案)》规定,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降噪设施。未配建降噪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于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要求造成扬尘污染的,也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