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一章中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其主要内容是: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银行经营出现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协议向承保银行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构建金融安全网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
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业存在部分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贷款质量不高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为核心的现代金融安全网,并将其作为我国现代金融系统的坚强后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现代金融安全网通常包括三项内容: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减少政府隐性担保弊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政府隐性担保弊端的根本举措。
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责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埋单”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会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出现扭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彻底改变政府隐性担保的现状,减少隐性担保的弊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增强金融机构活力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活力的现实需要。
有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就要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甚至退出市场,这可以激发金融机构的活力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动力,提高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同时,该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避免行政关闭金融机构产生的巨大社会冲击和负面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统筹兼顾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关金融体制改革大局,需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是加快出台配套措施。应择机出台与存款保险制度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让那些陷入危机、经营困难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以锁定危机损失,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二是应当采取强制性存款保险模式。如果实行投保自愿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只有那些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才会参加保险,进而导致保险基金数额小、保险范围窄,很难保证在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时对储户的有效赔偿。
此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注意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向民众普及存款保险与风险意识方面的知识,培养存款人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