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作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删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请复诊、鉴定权。(8月28日《新京报》)
删除“强制住院”规定,能否算得上民意的胜利?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外界之所以对删除“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期望过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制收治“被精神病”已成个别地方用以打压上访者的一个重要手段。
2010年,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正如有评论所讲,现有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精神病的强制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广,“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作为强制收治的对象;另一方面,对于患者权利本身缺乏尊重以及保护,难免导致客观上的伤害。
如果再加上权力本身的异化以及责任的错位,最后会产生“正常的人成为精神病,而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满街乱跑无人问津”。
收治与不收治,确实是一个问题,期待之中有隐忧。
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改与不改可能都将沦为形式上的进步。正如强制拆迁,无论是将决定权赋予政府部门,还是由第三方的司法主导,在权力无所不包的语境下,依然无法摆脱权力自话自说的现实。一部条例的改变无法杜绝强拆现象,一部卫生法的条款改变,自然也无法杜绝“被精神病”的发生。
很多时候,问题不是出在法律本身,而在于执行的人。
权力乱作为背后兼具行政不作为。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人强治收治的同时,必然有精神病人被置之于外。
删除“强制住院”中有民意期待,这是推进立法的动力所在,也是判断立法是否进步的标准之一。但同时,删除“强制住院”也面临着难以回避的现实困局,如何不让制度设计成为各方推责的借口,需要正视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