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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国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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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博客可不是撒恶气的地方
浙江省首例博客侵权案判决生效,被告赔万元并网上道歉
    □新华社宁波8月30日电(记者 郑黎)

    记者30日从宁波余姚法院获悉,该法院于近日审理的浙江省首例因博客和微博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判决生效,判处被告沈某及其企业在网上发表博文,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8万元。

    据介绍,今年30岁的沈某是宁波慈溪一家五金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与余姚一家工具公司有业务来往。去年1月,双方签订了1份供货合同,慈溪公司按约于去年3月交货后,向对方催讨货款,但因一个特殊的原因,余姚公司未及时交款。

    沈某认为对方有赖账行为,就于去年3月31日写了一篇题为“税务部门是老赖和骗子的帮凶”的文章,发表在百度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在文中沈某指名道姓地称自己被对方公司经理张某欺骗,并表示“这种垃圾企业信誉何在,迟早会倒闭”。由于微博的扩散效应,这篇博文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开。

    事实上,去年6月10日,余姚的这家工具公司已将全部货款打到了对方的账户上,但沈某一直以为对方未付款,所以,这篇博文一直挂在网上未撤下。去年4月以后,工具公司的业务量下降,却不知原因何在。直到今年2月底,公司才知道网上有不利于公司及其经理张某的信息。

    今年3月,工具公司以沈某的网络博文内容失实,且以诋毁语言恶意攻击,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及其经理张某名誉严重受损,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工具公司经济损失50.08万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10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的博文未全面、客观地载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合同约定内容,使用了不当言辞,对工具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并确实在一定范围内使工具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此外,被告在博文中虽明确点明了张某的姓名,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由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被告目前已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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