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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红头文件” 不公布不能当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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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我省规范性文件将每两年清理一次
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红头文件” 不公布不能当执法依据
□据 《郑州晚报》
    今后,我省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公布的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9月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据介绍,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使用的文件,包括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

    通知强调,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强调,今后,凡涉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廉洁性评估。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发布制度。

    省政府要求,今后,我省将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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