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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马前炮”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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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马寺钟声
食品安全监管“马前炮”打得好!
□尔冬
    【新闻背景】 为了保证方便食物的安全,省人大日前通过了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并从本月开始实施。今后,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则实行备案制。(见15日本报A03版)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尤其是一些小作坊因受技术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规模、资金等因素制约,普遍存在“散、乱、差”的状况,这既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取消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在全国多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未出台的情况下,不少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同“黑作坊”、“黑摊点”一样处于无照无证的状态,让人担心。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据了解,目前全国据此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很少,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经营者违法处罚仍缺乏法律依据,监管的真空地带,相关部门事后监管、被动监管的情况仍然存在,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马后炮”时有发生。

    如今,省人大通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并在我市实施,在全国是领先的,令人感到欣喜!办法规定的备案制,既体现了规范管理的立法精神,又重在疏导、扶持、服务,将制度化与人性化进行了很好的结合。

    当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所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这就需要各个监管部门明晰自己的责任并各尽其责。另外,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分工如何确定,城市中大量存在的“小饭桌”如何管理,都需要认真细化、彻底执行。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监管,都应明确界定监管范围、监管责任,既不留空白,也不相互交叉,在工作实践中杜绝扯皮、踢皮球现象,共同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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