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但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原丽娟解释,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要求,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因此《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但是,公交卡等部分预付卡主要是用于公共交通的,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故《办法》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这就体现了《办法》便民的一面。
此外,《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这也在防止不法商户利用网络支付手段进行洗钱套现的同时,为广大普通预付卡消费者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