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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综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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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大额购物卡实行实名制
预付卡消费将更加便民
购买预付卡要做到“三看”
不看不知道 世界真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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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下月起,大额购物卡实行实名制
支付机构应按规定提供预付卡余额查询、挂失和赎回等基本服务
    □记者 韩铁栓

    核心提示

    近年,随着信用消费的逐步普及,消费者使用预付卡的现象越来越多,与此相关的投诉也在不断增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您手中的购物卡、公交卡等都属于预付卡。日前,为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和以往相关法规有什么不同?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昨日,记者到市消协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市消协副秘书长原丽娟介绍,《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告知持卡消费便利或优惠,明示激活、挂失、换发、赎回等服务的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以及发卡机构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基本服务获取权和资金使用权。

    原丽娟说,现在大多发售预付卡商家实行的都是“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的办法。《办法》则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余额查询、挂失和赎回等基本服务,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还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用卡的权益。

    此外,《办法》还要求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与其签订协议;规定发卡机构在章程变更时应提前30天进行公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时,则应在新章程和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对原客户执行原章程或协议。

    预付卡消费将更加透明

    原丽娟说,在《办法》出台之前,消协解决预付卡纠纷依据的都是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但其对诸如遗失的预付卡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办法》则对这些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消费者预付卡消费更加透明。

    比如《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这就为消费者在预付卡遗失的情况下进行补办等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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