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17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提交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的罚款。(10月18日《哈尔滨日报》)
从形式上看,黑龙江的“植树条例”,俨然是对“上位法”的承袭与具体化,似无明显违规之处。但其后果,又的确引发怨声一片。其中症结,不在于今人植树热情消退,而在于该条例存在明显的自我扩权和行文失当。
此前之于“植树”,无论人大的“决议”,还是国务院的“实施办法”,更多的是倡导性的表述,并未罗列具体的“惩戒措施”。
“立法”一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兼顾逻辑和人心的艺术。应该说,植树似乎并不天然是公民义务,但之所以数十年来相关法律未遭明显的“抵制”,就在于其预留了极大的弹性与变通可能。遗憾的是,黑龙江省的做法,正将缓冲的空间压缩。如此行为,诚可谓急功而不智。
世易时移,成型于数十年前的针对义务植树的法律文本,其“适用性”已大打折扣。以前,集体生活流行,因而“全民动员”、“统一植树”代价低,容易实现;现在,行业分工加剧,将“各忙各事”的分散人群组织种树,时间成本之高已是必须正视的因素。
此外,植、护技术的匮乏,也导致“义务植树”效率低下,乃至有“三月栽,四月黄,五月进灶膛”之说。
实际上,在商业供给高度发达的今天,专业的绿化团队远比临时集聚的植树大军来得靠谱。民众既以税金支持植树大业,又何必亲自上阵,干那事倍功半的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