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省将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
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治理】 用不符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将严罚
据省公安厅消息,公安厅已经下发通知,将从校车驾驶人资质、校车车况、路面安全环境等多个方面,为我省校车安全保驾护航。
通知要求,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而对于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规定】 开校车必须具备6条件
公安部出台的新规,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驾驶校车者必须无犯罪记录,必须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另外,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应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如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以及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者,不得驾驶校车。这些职业准入条件,将由相关部门认真核查。
如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证,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处罚】 开校车违法成本提高
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社会车辆不按规定避让停车上下人的校车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公安部出台的新规中,对校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其中,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驾驶营运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则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