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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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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情激愤也须坚守法治底线
“蹲下买药”并非万全之策
医院像星级酒店,是患者之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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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群情激愤也须坚守法治底线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新闻背景】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从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见今日本报B04版报道)

    虐童女教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未被批捕的消息甫一公布,网上群情激愤。

    有人依常规逻辑怀疑“绝对有隐情,建议‘人肉’此女家庭背景”。其实,早前的媒体报道已经介绍过,她的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何以有那么大的能力“搞定”司法机关?更何况,就算她有关系,此案早已举国皆知,温岭司法机关又怎敢在全国人民眼皮底下徇私枉法?

    在笔者看来,这纯粹是一个司法实务问题——我们固然不能枉法轻判一个人,但也不能随意滥权重判一个人。具体到该案,该女教师的行为确实恶劣,不只是年少无知的疯狂恶搞,更有品行不端的变态心理,玷污了教师这个职业的声誉,与公众对教育事业的期望相去甚远。另外,相比此前狂扇女童70个耳光的山西女教师仅被行政拘留15天,颜艳红已经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当我们从愤怒情绪中走入理性,不难发现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法律不完善,也就是大家最近热烈讨论的“虐童罪入刑”。在法律阙如的情况下,该如何惩治虐童教师才合法合理?山西警方的做法只是对其依法行政拘留15天。温岭警方在民意压力下,选择了主动寻找现有法律中合适的罪名来予以更严厉的处罚。然而,主动找到的寻衅滋事罪名是否合适,站在法律角度无疑值得商榷。

    以寻衅滋事罪来定性虐童女教师,对司法机关而言本身就是无奈之举,因为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这项罪名,而虐待罪的要求是双方为“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要求必须是轻伤以上才能算是刑事案件。因此,相比较而言,寻衅滋事罪勉强能够沾上边——但也只是勉强沾边而已,其实依然牵强。因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幼儿园显然很难说是公共场所。

    也许正是因为以寻衅滋事罪判定虐童女教师在法律上欠妥,所以才会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笔者认为,这是可喜的,因为法治的理念就应是无罪推定,即便她已经触犯了众怒,只要在法律上找不到合适的规定处理,就不应该被随意罗织罪名惩罚,这是我们必须接受的法治理念。

    事实上,对社会而言,相比女教师虐童,司法擅断的危害要大无数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弃,越是群情激愤的时候,越要坚守法治的底线,越是不能盲目“从快从重从严”,越是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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