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这意味着乘客将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是15万元封顶。(见本报今日B01版报道)
2013年起,买火车票不用缴纳“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了。这一好消息来得有些突然——可能很多人方才醍醐灌顶,原来火车票价里还有这么一项。只是,强制险“松绑”了,火车票价格会因此“瘦身”吗?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铁路强制险虽将归为历史,几个相关背景却不能不提:
一是征收强制险的条例拟定于1951年,与其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只是,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而铁路强制险却多活了20多年。
二是其保障效果寥寥。即便是在1992年该条例修订后,按基本票价2%收取的保险费,换得的却只是每人2万元的最高保障金。譬如武汉至深圳商务座1660元,计算得出,旅客被强制收取的保费为33元,而其意外险保额上限却只有2万元。低风险、高收费、低赔付,这就是火车强制险的基本特征。
取消这一规定,的确是可喜的进步。然而,肯定之余,更多的还是反思:
首先,半个多世纪以来,专家学者质疑不断。“7·23”动车追尾事故后,多名学者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废除后,相关部门起码有必要总结一下其沿用至今的基本动因。
其次,大多数乘客对铁路强制险并不知情,除了媒体间或报道“律师三诉火车票强制险”等新闻外,几乎无人提及——这算不算践踏消费者知情权之下的“被购买”?
此外,即便从取消轮船、飞机强制险算起,铁路强制险也是多收了20多年,这既然是保险项目,又事关最多乘客的公共利益,承保人是不是该跟大家算算成本收益账?
就眼下而言,是不是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那些1992年后因坐火车产生“人身意外伤害”而获赔2万元以内的事件,其实并不是承运方的赔偿责任,而只是强制险在履责?
在商业保险市场化这么多年后,火车票上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才姗姗而走,那么,还有没有类似的收费项目潜伏在看似司空见惯的埋单行为里呢?好在新年不远,若没有冠冕堂皇的加价理由,2013年的火车票价,总该整体下降2%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