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财政局原局长高照阳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资金拨付、临时借款中为他人提供帮助,179次收受贿赂。日前,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高照阳有期徒刑5年。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02年2月至2009年7月,高照阳任新野县财政局局长,其间利用职务便利,52次收受新野县财政局干部史某、王某等24人现金20.5万元,对这24人在人事调整中予以关照;62次收受新野县鸭灌局陈某、县商务局李某等16人现金16.4万元,为其在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65次收受新野县新甸铺镇高某、城郊乡韩某等14人现金19.6万元,为其在资金拨付、临时借款等方面提供便利。高照阳共计受贿56.5万元,其于2010年10月、11月分3次共向新野县廉政账户上缴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照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将其中10万元主动上缴廉政账户,应从犯罪总额中减除;加之案发前其主动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