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不久的汪女士和武先生得知对方都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后,约会了几次,两个月便闪婚了。一年后,他们因争吵不断想离婚,而财产的分法让他们闹个没完。
法院认为,消防器材公司是武先生婚前以个人资金注册成立的,仅是使用了汪女士的名义,汪女士也承认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鉴于武先生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家电、家具的价值,装修款的投入,车贷、房贷的偿还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宣判,家电、家具归女方,男方再支付女方8万元。主审此案的法官建议,闪婚族需明确了解双方的经济状况,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在婚姻中实行AA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