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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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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要提高补偿额度更要确认农民权利
食品安全管“入”也要管“出”
避免执法纠纷,该从何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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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农地流转要提高补偿额度更要确认农民权利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新闻背景】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的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见昨日本报B02版、《京华时报》报道)

    尽快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保护农民权利不受无端侵犯,迫在眉睫。

    专家们之所以预测提高征地补偿数额会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因为现行法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非常不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而由此带来的补偿标准过低,正是引发农地征收纠纷的矛盾之源。

    有研究数据显示,目前被征用农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这样的收益分配比例显然不合适。

    在笔者看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设置底线以确保农民不因土地被征收而衣食无着,但不应该为此设置上限,应该将其与土地增值收益挂钩,根据当前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当然,农地流转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补偿标准的高低,而在于让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得到确认,让农民关于土地交易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农民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土地交易,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基础建设可以使用政府征收的方式,其他的市场开发交易其实应该允许农民直接与开发商进行谈判,政府部门仅以土地增值税收的方式事后获益。只要能对农民的交易主体身份进行确权,补偿标准的高低完全可以通过谈判自由调节,而不需要法律人为设置一个僵化的比例。

    在权利得到确认的新模式下,只要是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农民都有权选择相对自己而言最划算最有利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农村土地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利益的最宝贵财产,农民才可以借此真正更好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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