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驻马店市西平县的小龙与小娜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了。
有了孩子以后,夫妻俩经常因琐事吵架。2011年5月,小娜离家出走,随后女儿一直由小龙的父母照顾。生气的小龙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却被告知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离婚问题。小龙重新起诉,请求同居关系子女归自己抚养,由女方支付抚养费。
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女儿由小龙抚养,小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7241.62元。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