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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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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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
洛浦听风
心理健康,就得知道友谊和爱情的界限?
解救被买卖的猫狗,该提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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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新闻背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在北京举行,大会听取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12月24日中广网、今日本报B01版报道)

    网络言行应遵循法律底线

    “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名言形象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言行是有边界的。倘若每个人都以“自由”为名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由便不复存在。

    今天,“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通讯社”,网络空前拓展了表达空间,也让人们享受到了更多自由。但自由的合理边界在哪儿?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共识。

    网络世界也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发言,同样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果以“自由”之名诽谤、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实质上是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持着“正义”的理由,只问目的不择手段,甚至搞所谓“谎言倒逼真相”,这同样是不负责任的。

    去年英国骚乱后,首相卡梅伦曾感慨:“信息自由流通可以用来做好事,但同样可以用来干坏事。”网络给予了我们更多自由,也给予了我们更大责任。确立责任边界,厘定“法”与“非法”的标准,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自由、保护权利,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与社会的进步。(转载自昨日《人民日报》)

    网络立法依社情顺民意

    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代文明法治重要的战略性阵地,依法管理互联网,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府和民众的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是依据社情、顺应民意、符合国际惯例的势在必行之举。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它早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不是绝对自由的平台,而应该是和谐与法治秩序的领地。如果管理不善,国家信息安全就会受到威胁,企业电子商务就会受到影响,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

    与现实社会管理一样,互联网管理不仅要依靠行业和个人自律,更应依靠机制和法律。对于网络监管,动力来自社会,呼声来自民间;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介入其中,健全法律机制,促进立法、执法,敦促行业自律,引导并保持互联网健康的发展方向,依据了社会形势,顺应了民众呼声。

    从国际惯例上看,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澳大利亚是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美国联邦调查局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在网络空间执法;德国政府于1997年便开始实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方、服务提供方以及搜索服务提供方等的法律责任等,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而详细规定。我国互联网立法势在必行,此次决定草案的审议也显示了我国依法治理网络,维护国家社会有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转载自昨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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