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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一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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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行贿一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联合制定的共13条的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对从轻、减轻处罚也作出了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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