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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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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户籍造假岂能“不影响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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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双户籍造假岂能“不影响财产归属”
□本报特约评论员 盛翔
    【新闻背景】 陕西“房姐”事件继续发酵。公安机关认定“龚爱爱”是“龚仙霞”这个名字真实存在的这个人,那么户籍造假不影响龚爱爱直接作为真实的购买人来继承龚仙霞名下的所有房产的所有权。(1月21日《新京报》)

    当事人用虚假身份购买房产,东窗事发后,虚假身份名下财产将归谁所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如果利用双户籍隐匿财产就将面临假户籍被注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这对双户籍腐败无疑是有力的遏制和打击。

    公民的财产当然需要得到法律最有力的保护,对通过双户籍隐匿财产的行为,绝不应该纵容。

    拿“房姐”在北京的十亿房产来说,龚仙霞这个人本身就是不存在的,随着假户籍被注销,购房合同以及房产证等都将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使用虚假双户籍购置的房产,相关法律理当视之为无主房产。

    就算现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也应该认定当初的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书无效,退回当初购房成本,并将增量收益罚没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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