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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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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应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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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死亡赔偿应体现公平正义
□本报新闻观察员 洛谭
    【新闻背景】 目前,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决定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此前,网上有传言称,此次事故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少22万元”等说法。(见本报今日A04版报道)

    事故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由政府先行垫付,城乡居民在同一事故中获得了相同的赔偿待遇,很值得肯定。

    我们曾见到了太多“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事情,而这种制度安排,也确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因此,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了由于受害人身份的不同,得到的赔偿也就不同的情况。

    当然,生命是无价的,死亡赔偿金也并不是对遇难者生命权的补偿,而是在补偿相关权利人的预期继承收入。但“同命不同价”问题频出,仍让人对社会公平产生质疑。

    生命没有户籍身份的区别。虽然城乡居民在收入、社会保障上难免有不均衡的地方,但在同一起事故中受难,所遭受的痛苦与伤害是相同的。从法律层面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规范,才能保证每一个生命的尊严。

    应该看到,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有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标志着“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在法律中正式得到确立。

    也许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弊端一时难以去除,但让所有人都获得相同的权利,让每一个生命都获得相同的尊重,应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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