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其提出“谁主张,谁举证”,为好心救人者保驾护航的立法思路在公示时就受到了各界瞩目。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险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被救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其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也就是谨慎、小心的行为,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未尽到这一义务,也须自己提供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救助人的权益,避免好心施救却可能遭遇“反咬一口”情况的发生。(www.xinhu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