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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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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亲属违规获利” 有赖于法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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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规避“亲属违规获利” 有赖于法制健全
□本报特约评论员 佘宗明
    【新闻背景】 日前,中国社科院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报告称,过半公职人员和公众认为,应责成公职人员亲属退出盈利性活动。但调查显示,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的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2月26日《新京报》)

    公权庇护成近水楼台,成为获取资源的筹码,势必打破平等的市场竞争格局,有损资源配置的公平。正因为此,“利益规避”——规避自身、亲属经商获利,也就成了对公职人员的要求。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不乏相应的政策规定:在2010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其中规定,不得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不得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不得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官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不罕见。以亲属为掩体,将权力视作传送带,暗度陈仓,实现私利繁殖,已成较为隐蔽的腐败路径。

    既得利益者总有徇私惯性,总要对监督进行反向拉扯,让部分官员“放弃衔在嘴里的肉”,有难度。

    基于此,规避“亲属违规获利”,需要更强效的制衡。可据了解,目前对公职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约束,过度依赖党纪与政策性文件,系统性差,也缺乏张力,导致监管虚置,震慑力有限。

    尽管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须实行任职回避;许多文件也规定公职人员要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但动辄流于形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文提出,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亲属的管理:对公职人员亲属信息公开,将其是否在辖区内经商等情况等公之于众,推进廉政信息的共享;在推行财产公示的同时,建立公职人员捆绑式个人结算账户,实现对其资金的全方位监管。

    对公职人员家属而言,必要的权利让渡,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若他们违规经营,应对公职人员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当然,这有赖于法制健全:对亲属的范畴界定、对违规经营的责任追究等,都应提上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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