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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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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奖举报遭遇“领奖怯懦”
调气价不能忽视百姓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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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当有奖举报遭遇“领奖怯懦”
□本报特约评论员 佘宗明
    【新闻背景】 为鼓励市民举报安全生产问题,安徽马鞍山安监局实施“举报有奖”。今年有4名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公告发布一周多,4名获奖者无一露面。安监局工作人员打电话与获奖人联系,电话不是打不通,就是被告知“打错了”。(3月26日《新安晚报》)

    物质回馈当前,举报人却唯恐避之不及。这般景象,耐人寻味,却不鲜见。去年,山西公安厅交管局宣布两起交警收黑钱案件查处情况,两名交警大队长被免职,但官方设立的500万元举报奖金无人问津。

    举报者拒领奖金,原因不一而足:或缘于看淡奖金,举报纯粹是为了惩恶;或是担心奖金是在“钓鱼”,领奖时身份被暴露,为招致报复埋下伏笔……毋庸讳言,后者也是众多举报人不敢领奖的主要肇因。

    以正当渠道反馈问题,不过是合理的权利伸张、诉求表达,这也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实际上,因举报受报复的事情层出不穷。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者约有70%曾遭报复或变相报复;平均每年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致残、致死的证人、举报人有1200多。

    举报人的“领奖怯懦”,与其说是庸人自扰,不如归结为信任断裂下的自保式警惕。

    在我国刑法中,并非没有对应的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量刑为2年至7年。只不过这种惩处力度不免有限:一者,言语恐吓、精神损害等,也在广义报复之列,却不在刑罚范围内;二者,与国外的惩处力度相比较,我国法律的量刑偏轻。

    此外,某些治理者与被举报者“猫鼠同窝”,沆瀣一气,抑或是疏于隐私保护,无意间泄露机宜;在举报途径上,也过度依赖“点对点实名举报”等,都将举报人权益置于裸露地带。

    当有奖举报遭遇“领奖怯懦”时,亟须反省的,是举报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只有加大对打击报复恶行的惩治力度,并将隐私保护提升到“底线恪守”的层面上,才能避免正义举报与“恶报”的倒挂,打消举报人自保式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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