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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项目要配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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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项目要配建公租房
配建面积不低于住宅面积的10%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张楚 张玉东

    核心提示

    昨日,我市召开住房保障暨经济适用住房核查工作会议,明确今后将在部分商品房中配建公租房,同时将启动经适房专项核查工作。

    商品房项目要配建公租房

    昨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意见》明确,今后凡进行商品房开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不能配建的,则由建设单位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应配建面积异地建设或购买。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这些公租房将与商品房一样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要求。另外,公租房将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入住使用条件,其室外装饰和公共设施等均与同一开发项目的商品房一致。

    对于不符合配建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申购经适房或获罪,发现违规可举报

    即日起,我市将启动经适房专项核查工作,重点清查我市是否存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本人或他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情况,是否存在申购人利用虚假材料骗购,是否存在经适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将所购经适房出租、出售、闲置、出借等情况。

    如果申购家庭在申请期间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状况,经核查属实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申购时符合条件,现在不符合条件,已签订经适房购买合同并已经入住的个人,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收益所得后方可取得房屋产权。

    对于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等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次核查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立了举报电话,市民如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64818036进行举报。

    经适房申购家庭更有保障

    除公租房外,经适房目前仍是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主力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为保障申购家庭的资金安全和尽快入住新房,目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和认购方式已经进行了“三级跳”式的升级。

    从申购到入住的时间更短:根据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在25%以上且四证齐全(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住房保障部门才开始接受低收入家庭的认购报名。这样申购家庭从摇号到入住的时间更短。

    缴纳房款更安全: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购房者所缴纳的首付款将存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实行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住房保障部门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管。

    付款方式更灵活,首付款多退少补:一直以来,我市经适房都实行政府指导价,但销售价格的批复往往随工程进度及建设成本确定后才能够核定。在价格核定前,按照政府暂定价收取不超过暂定价50%的房款(含已缴纳的购房款)。在价格批复下达后,开发企业按照批复价格才能收取总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将根据审批的贷款额度对其缴纳的首付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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