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三个起刑定罪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这个共15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于4月4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